怎么写好批复与复函的异同

怎么写好批复与复函的异同

批复固然“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但批复却不是回复请示的唯一文种,“复函”也常被用来答复请示,小编整理批复与复函的异同,一起来。

 

 

在处理实践中,常有上级机关对下级呈送的请示拿出意见之后,交由办公部门或其业务职能部门以部门的名义回复。这种情况,即以工作部门的名义答复同级机关及其他不相隶属机关的请示,使用批复文种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长期以来的行文规则,政府各部门除以函这个文种来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所以说,上级政府各部门不能向不相隶属机关尤其是下一级政府制发正式的“批复”文件,即使是“审批事项”,也只能使用“函”。新《条例》明确规定,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答复审批事项”用“函”。由此,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产生了大量的请批函和与之对应的复函,其中也不乏答复下一级政府请示的复函。公文研究人员将此做法称为“函复请示”或者“函代批复”。

 

“复函”无论复的是报给领导机关的“请示”还是主送本部门的“请批函”,其作用与批复完全相同,区别只在于由不同行文关系决定使用的文种。例如国务院收到并批准了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部联合呈报的《关于四川大学、华西医科大学合并问题的请示》后责成国务院办公厅给予答复。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国务院的办公部门,对呈报请示的两个机关无法使用“批复”,所以制发了复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大学和华西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四川大学的复函》。再如国务院办公厅给吉林省人民政府等四个单位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长春市申办2007年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的复函》、国务院办公厅给重庆市人民政府和海关总署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重庆出口加工区的复函》等。

 

1.批复与复函相同之处

 

(1)功能相同。新《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答复审批事项”,两者在答复请批文件上具有相同的功能。

 

(2)正文结构相同。批复与复函在正文结构上颇为一致,都有以下三层:

 

一是复文缘由。即首先要说明此文是对收到的哪个文件进行答复,一般要采用引述来文标题及文号的写法。如“你市《关于……的请示(函)》(××发〔2014〕×号)收悉,现批复(函复)如下”。

 

二是复文内容。即针对来文请批的事项,态度鲜明地给予答复、条理清楚地说明意见。如“批准”要结合事项内容划定一个批准的范围;如“未批准”,通常应简要说明其理由,使对方了解未能获准的原因,以免再次行文给双方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三是复文结尾。或用要求式、说明式结尾,或用专用尾语“此复”、“特此批复”、“特此函复”等。

 

2.批复与复函的区别

 

(1)行文方向不同。尽管两个文种都属法定行政公文文种,但一个是下行文,一个是平行文。收到下级机关的请示,应该回之以批复;收到不相隶属机关的请批函以及领导机关转来的下级机关请示,只能回之以复函。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办公部门都必须针对来自不同方向、使用不同文种的请批件,正确选用不同的回复文种,切勿混淆。

 

(2)尾语明显有别。不同的公文文种具有不同的结尾用语:写给下级机关的批复,尾语可使用严肃的要求式尾语或专用尾语“特此批复”;写给不相隶属机关的复函,就不可使用这样的尾语,只能使用适合行文关系和文种的尾语,如“特此函复”。而“此复”这个尾语,两者都可以使用。

 

(3)两者的语气必须有别。不同行文方向和行文关系的公文文种,使用的行文语气也是截然不同的。批复是下行文,语气可坚定严肃;复函属平行文,态度要鲜明,但语气应相对委婉,不应给人以“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忘乎所以、盛气凌人的感觉。

 

综上所述,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送请示,若上级机关以本机关名义亲自回复须用“批复”;若上级机关拿出态度责成下面某部门以部门名义回复应该用“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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