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好什么叫行文

怎么写好什么叫行文

什么叫行文?是指一个法定作者向另一个法定作者或自己下属组织机构的发文,是机关办理公务的最主要形式。

 

 

对工作的指导作用是通过形成的公文在机关、单位之间的运行来实现的,这种运行即行文。机关行文必须遵循严密的行文规则,沿着一定的行文方向,通过相应的行文方式进行,而且行文要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一定要真正对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

 

公文行文要正确反映和处理发文机关和受文机关的隶属关系。由于行文是一个机关给另一个机关或本机关下属组织机构的发文,这一发一收之间必然构成一对行文关系。行文关系的确定,应当依据两个方面:一看隶属,向具有被自己领导或指导关系的单位行文为下行文关系,向具有领导或指导自己关系的单位行文为上行文关系,具有平级或不相隶属关系单位之间的行文为平行文关系;二看职权范围,按照职权大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文关系,如职权范围大的单位对职权范围小的单位行文属于下行文,反之,则为上行文,而不同职权的单位之间的往来行文显然为平行文。

 

行文方向是指行文运行的方向,包括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种方向。由于方向不同,行文方式也有所区别。行文方向不同,公文所涉及的文种以及行文的语气等都有很大的不同,而正确把握这种不同之处,是充分发挥公文的应有效用、顺利实现行文目的的关键所在。

 

行文的基本规则

 

(一)上行文行文规则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的行文。在上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下行文行文规则

 

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在下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点: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平行文行文规则

 

平行文是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在平行文的行文关系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选准文种。用于平行文的文种相对较少,主要有函、周知性的通知以及告知性的意见。

 

(2)要注意联合行文的条件。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3)要注意行文的态度和语气。在写法上,由于平行文的各机关或部门之间是对等关系,因此要做到态度谦和、语气平缓,不能唯我独尊、强加于人,更不能用指示性的口吻。

 

(4)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有时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意见”行文,如果行为需要得到对方回复,即用“函”,不需要对方回复,则可使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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